民警需要依法维权

2010-11-21 19:44 阅读(?)评论(0)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看到某些喜欢借警察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炒作的记者,觉得可笑、可叹、可悲!
谈一谈我个人的想法,请那些人睁大眼睛,也请网名檫亮眼睛!
人民警察执法权力,是国家基本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警察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这些执法权力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许可权,刑事强制措施权,处置突发事件权,使用警械、武器权,执法优先权,侦查权,执行刑罚权;人民警察自身权利保护,是人民警察执法非常重要的方面,这些权利包括人民警察人身权利、人民警察婚姻家庭权利、人民警察工作权利等。但在我们行使权力过程,警察自身权利受到了损害。抗拒执法、报复泄愤、公然挑衅、盲从心理、一些青少年受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的限制,其对事物的认知程度及识别能力相对较低,在某一特定背景下,在法不责众、从众心理的驱使下,易受他人唆使,袭击警察。还有无故殴打警察、对抗警察,竟也成了一些人“能力和胆量”的象征等。
袭警案件近年来不断增加,给警察本身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的权威,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执行;同时与我党提出的和谐社会的建设背道而驰,给人民群众的心理造成冲击,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不利于公共秩序的维护,加之当前法律方面存在的漏洞,袭警入罪化势在必行。
袭警是世界各国的“流行病”,但与我国不同的是,发达国家警察的“老虎屁股”就是摸不得,为什么?他们对袭警行为决不姑息迁就!不少国家在《刑法》中直接单设“袭警罪”,或在某些条例中对各种扰警、违警、袭警分别予以规定,以此凸显警察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袭警行为的威慑作用。
美国在刑法中就单设了袭警罪并规定:“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对对方采取行动。”
决大多数发达国家对警察执行公务给予了较大的法律保障。在英国,根据相关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完全有权就某一罪行对任何人进行讯问。与此同时,《英国警察法》也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时,不得作虚伪回答或提供导致警察发生错误的陈述,若发生了此类情况,被讯问者就会因为导致警察浪费警力而构成伪证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袭警行为作出专门的规定,袭警行为通常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加以处理:其一,情节轻微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其二,情节严重的,如使警察无法正常履行职务,根据刑法第227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三,袭警行为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了人身伤害,如重伤或死亡,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至死刑。然而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规定对袭警的不法分子根本不能起到必要的惩戒和威慑作用:首先,立法不够严密。当前,袭警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趋势:主要分为暴力和非暴力手段。暴力手段中,暴力又可分为致人轻微伤、轻伤、重伤以至死亡等不同的严重程度。非暴力手段则可以采取威胁、侮辱、诽谤等方法。司法机关应根据上述情节以及造成的具体后果施以轻重不同的刑罚。
从维护警察权威的角度看,我国有必要增设袭警罪。 众所周知,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法律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警察的权威予以体现的,暴力袭警行为正是对警察权威的公然挑战。从增强公众安全感的角度看,我国有必要增设袭警罪。近年来,暴力袭警行为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大大降低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感。从增强警察执法积极性的角度而言,增设袭警罪也是必要的。 近年来,由于警察的执法权威得不到有效保护,加之警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宣传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增设刑事立法袭警罪显得尤为必要而迫切一方面 刑法缺乏对警察执法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难以体现对警察这一特定身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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