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维权的理性思考

2010-11-21 20:11 阅读(?)评论(0)

    

近日,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表示: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是所谓的“双起”。王立军局长的上述表示引起了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该由谁来维护?作为人民群众保护者的人民警察的合法权利该由谁来保护?

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期,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的人民警察,常常处在各种事件的最前沿,直接面对当事人。在传统观念、舆论导向、媒体宣传以及整个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下,个别群众极易把不满转嫁到警察身上,把对政府、执法机关的积怨发泄在警察身上,以致发生侵害警察,甚至暴力袭击警察。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维护,身体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形象受到污损、人格受到侮辱,是非常令人担忧的事情。这不仅会削弱人民群众对执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而且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动摇警察执行公务的正当性、合法性,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不断遭遇抵触与对抗。

理性地分析,警察合法权利被侵害事件时有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当事人将对事件处理结果的不满直接发泄在警察身上。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利益诉求或者矛盾无法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这可能引发一些群众情绪失控,产生过激行为,将负责控制事态局面的民警作为宣泄对象,甚至侮辱、殴打民警。其次是社会舆论的认识存在偏差。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公安机关和警察是强势群体,执法相对人是弱势群体。因此,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不管对错往往容易被社会接受和理解,甚至是支持;而民警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及措施,却难以得到应有的理解和配合。在这种社会情绪的感染下,极易导致当事人及围观群众同民警冲突的发生。再次是致害人的思想存在错误。在一些人的心目中,金钱是万能的,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一些当事人认为,即使打骂警察也无所谓,事后用钱能够摆平,所以毫无顾忌的侵害民警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媒体宣传的负面影响。新闻媒体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监督力量,具有巨大的舆论导向作用。为了片面追求新闻效果和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在报道警察处置事件时有失全面和客观,在特殊的背景和情绪下,这极易引发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的对立,甚至导致严重的伤害警察事件发生。

无论是作为一个执法者、还是作为一个公民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不少国家甚至通过立法,给予警察以特别的保护,如一些国家的刑法就专门规定有袭警罪,对伤害警察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本人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益。

首先,大力改善执法环境,树立民警的执法权威,争取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一要坚持把严格执法维权服务结合起来。公安机关既要对一线民警的执法进行严格监督,树立和维护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的社会形象,又要切实维护他们合法权益,要为基层民警怎样正确维护正当执法权益献计献策、排忧解难,逐步与基层民警建立互相信任感。二要坚持把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结合起来。要把从优待警作为队伍管理的重要内容,使其与从严治警一起成为公安管理工作的两条线,宽严相济、双管齐下,充分调动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得到有力的保障。

其次,完善维权机制,畅通维权渠道,使广大公安民警敢于执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公安机关在维护民警正当权益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也建立了一些制度,但离现实的需要还有差距,维权的渠道还不畅通。要设立专门的警察维权机构,形成有效的民警维权机制,当民警受到伤害时,有专门的机构为他们伸张正义,有专门途径供他们进行维权。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广大民警的后顾之忧,也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广大公安干警献身人民警察事业的热情。

再次,制定维护警察执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维护警察执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部门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各种侵害警察执法权益事件,或要求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维护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重视和支持警察维权工作,为警察维权工作创造条件。 

最后,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为警察维权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公安机关要与新闻媒体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善于与新闻媒体打交道,主动及时向各新闻媒体通报相关信息,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安民警执法难、执法苦的真实情况,并教育广大观众,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外,要充分发挥督察通报的权威作用,推动全警维权,形成维权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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